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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洋与于子江、陈亚娟、林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洋,于子江,陈亚娟,林贵福,李树民,孙秀全,曹乐,杨建伟,杨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洋,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子江,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亚娟,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贵福,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一审被告:李树民,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一审被告:孙秀全,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一审被告:曹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一审被告:杨建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一审被告:杨艳明,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再审申请人李洋因与被申请人于子江、陈亚娟、林贵福及一审被告李树民、孙秀全、曹乐、杨建伟、杨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洋申请再审称:李洋将自己车钥匙交给了没有喝酒的曹乐保管,其管理义务已经转移,其对三人未经其同意开车的情况不知情。因李洋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能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现请求撤销双鸭山市中级法院(2017)黑05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洋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其应负有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于成彬醉酒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洋应负有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确定李洋承担本案交通事故15%的过错责任无不当之处。李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