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044号起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程进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邓光荣、潘奇东、曾军华、郑会勤、王运生、曾巧丽、符方员、韦永师、邓朝晖、潘奇兵共同承担172892元的修复费用,具体以余款121620元抵扣上述修复费用,不足抵扣部分由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支付。事实和理由:建筑公司与被起诉人的代表邓光荣及王家勇的代表签订《支付协议书》,约定“余款121620元由乙方(即王家勇)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给丙方”、“丙方配合乙方做好华润水泥(封开)皮带廊C标段项目的相关验收的配合工作,并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用照片发给邓光荣186××××3908为准)3天内到现场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廊道,如通知不到位处理,由项目部处理的费用由邓光荣代表的丙方(即被起诉人)承担”。2016年1月27日,乙方的代表喻启林按照约定向邓光荣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质量有问题的照片,但其收到信息后,与其他被起诉人一起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今未按约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廊道进行返工处理。另,被起诉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121620元,建筑公司在该案件中提出抗辩要求抵扣,但该案一审要求建筑公司另行起诉解决,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肇庆市××开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莹审 判 员 邓惠英审 判 员 李国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