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7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冶闽、赵玉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冶闽,赵玉洁,赵元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79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哲,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冶闽,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赵玉洁,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赵元飞,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宝卫,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王冶闽、赵玉洁、赵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24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