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徐宝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5042号原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埠镇下里湖洲村村民,现住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沟渠村村民,住该村499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徐志城”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待其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婚生子“徐志城”的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某自行承担;四、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偿还各自名下的债务;五、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