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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亚民与饶群英、罗泽明、许丹平、李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民,饶群英,罗泽明,许丹平,李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民,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西路四巷。被执行人饶群英,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天骄华庭。被执行人:罗泽明,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饶群英之夫。被执行人:许丹平,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体育路。被执行人:李亚琴,女,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许丹平之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8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亚民与被执行人饶群英、罗泽明、许丹平、李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已启动评估程序,可予以终结,待进入拍卖程序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进入拍卖程序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