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红、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红,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红,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邱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孙红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红申请再审称,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意见并签字表态。孙红到现在也没接到过任何书面的,甚至是口头的关于世豪公司为孙红服务的通知,没有开发商和世豪公司的人员来听取孙红的意见和沟通。《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上规定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投票权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等从未发生过。孙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孙红是否应当向世豪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孙红申请再审主张因其并没有与世豪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接到书面的由世豪公司接替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通知,故不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对此,本院认为,与孙红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小区物业管理后,2011年3月24日,金河谷公司与成都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世豪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成都市温江区房屋管理局备案,2011年8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暂由世豪新瑞物业托管金河谷三期及后续开发项目的通知》,亦明确暂由世豪公司管理“金河谷”小区一、二、三期项目及后续开发项目,直到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与选聘的物管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故世豪公司有权对案涉物业进行管理,且世豪公司亦实际在为案涉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孙红作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综上,孙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