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明文与高振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文,高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66号申请人:刘明文,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高振立,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明文与被执行人高振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