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19号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5746981Y。法定代表人:杨红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闪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霞,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