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3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健、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王伟军,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健,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王伟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七层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6000069161。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健与被执行人王伟军、杭州特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军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军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望江豪庭9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建国用(2016)第1767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军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望江豪庭9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建国用(2016)第1768号]。三、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军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望江豪庭9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建国用(2016)第1766号]。四、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军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望江豪庭9幢1单元4702室的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建国用(2016)第1764号]。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锦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