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9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8029J。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董事长。温州天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承担。因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温州天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31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31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