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127号被执行人:田勇,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勇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田勇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田勇、石喜承退赔赃款人民币15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退赔赃款人民币3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退赔人民币47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1;退赔赃款人民币4600元,发还被害人郭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500元发还被害人闫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200元,发还被害人许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5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2;退赔赃款人民币300元,发还被害人田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1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田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