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执钟旭、罗兵、钟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钟旭,罗兵,钟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钟旭,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罗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钟建国,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旭、罗兵、钟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2017)川0302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良忠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