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白爱雪、郭献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爱雪,郭献文,武安市万合卓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89号申请人:白爱雪,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郭献文,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系冀D×××××/冀D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员。被申请人:武安市万合卓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系冀D×××××/冀DD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白爱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献文驾驶被申请人武安市万合卓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DD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号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白爱雪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爱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献文驾驶被申请人武安市万合卓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DD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白爱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续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