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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孟会臻、孟令雷等与黄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会臻,孟令雷,黄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815号原告孟会臻,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孟令雷,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海军,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孟会臻、孟令雷诉被告黄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会臻、孟令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广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