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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董芳与李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芳,李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38号之一原告:董芳,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德城区。被告:李双双,女,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芳诉被告李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双双银行存款29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