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宾与被执行人于秀玲、孙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宾,于秀玲,孙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76号申请人:李桂宾,男,1973年04月04日出生,住虎林市桦树村。被执行人:于秀玲,女,1973年08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曙光社区人民委橡胶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孙忠广,男,1971年09月22日出生,住虎林市曙光社区人民委橡胶楼*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李桂宾与于秀玲、孙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桂宾与被执行人于秀玲、孙忠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