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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姬二欣与宗闯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二欣,宗闯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938号原告姬二欣,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宗闯政,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姬二欣诉被告宗闯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二欣,被告宗闯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二欣诉称,被告宗闯政承包石龙区教体局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期间,原告带领工人为其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宗闯政却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015年2月18日,被告宗闯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原告工人工资3万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依法起诉,现诉请:1、判令被告宗闯政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宗闯政辩称,1、欠原告30000元的事实属实,但所欠3万元并不是工人工资,而是姬二欣带领工人建设我承包的石龙区教体局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后,我欠其的建设工程利润款。2、原告出具的欠条,并不是我书写的欠条,但我对拖欠其3万元欠款的事实认可。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姬二欣以承包建设工程为业,被告宗闯政承包平顶山市石龙区教体局青少年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期间,原告姬二欣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带领工人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建设,施工结束后被告宗闯政拖欠原告欠款30000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项目工程处施工建设,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宗闯政欠原告姬二欣3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认可。虽然被告对该欠款性质以及欠条是否由其本人书写存有异议,但该异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无妨碍。且针对本案原告出示的欠条,庭后被告虽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鉴定费用,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因劳务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300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宗闯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姬二欣欠款共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姬二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宗闯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