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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71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杜某某,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