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71号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杜某某,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