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阮电伟诉云南名车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电伟,云南名车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612号原告阮电伟,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丁怡心,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名车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世纪金源大道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车立方汽车市场交易区B51-1号负一层C31-C36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周兴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天茂、唐莹,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阮电伟诉被告云南名车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电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名车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电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0元,减半收取11910元由原告阮电伟负担,其余11910元退还原告阮电伟。审 判 长 李勇人民陪审员 余祥人民陪审员 李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