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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407民初601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7.125%,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全部本息结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原告借款51000元给被告张某某,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借期内免利息,逾期未归还,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张某某所欠债务为婚内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条二张、证据2婚姻登记证明,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向原告借款51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借期内免利息,逾期未归还,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借款。被告张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24日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1000元,原告徐某某依约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了51000元,该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张某某需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所欠债务应为婚内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51000元,并按年利率7.125%,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以未偿还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张明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附本判决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