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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毕格力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伊毕格力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生汉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伊毕格力图,男,1988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库计嘎查5队。本院在执行王建军申请执行伊毕格力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财产结果查明所有权登记为被执行人伊毕格力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犯合同诈骗罪在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