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继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054号原告: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黄鞠。被告:马继楠,男,回族,1989年9月18日,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原告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徽腾合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5元。)审判员  吴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