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53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马祥兵,任总经理。被告:杨军,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