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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成与潘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潘银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56号原告:陈成。被告:潘银龙。原告陈成诉被告潘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陈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