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成与潘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潘银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656号原告:陈成。被告:潘银龙。原告陈成诉被告潘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陈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