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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素珍与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珍,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064号原告:陈素珍,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孝斌,经理。原告陈素珍与被告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素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珍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素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