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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良安与白徐飞、安庆市晟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安,白徐飞,安庆市晟瑞商贸有限公司,黄帆,安徽家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802号原告:吴良安,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白徐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晟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王庙3号楼西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8959054Q。法定代表人:白徐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帆,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安徽家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51号康熙公寓1号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2155025F。法定代表人:黄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安诉被告白徐飞、安庆市晟瑞商贸有限公司、黄帆、安徽家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经查,黄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处罚,而该笔借款亦可能涉嫌犯罪,故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良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