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锋与张良、徐广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锋,张良,徐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锋,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张良,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徐广花,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申请执行人周锋与被执行人张良、徐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4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良、徐广花确认结欠原告周锋借款本金及利息2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2017年2月26日前归还原告;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良、徐广花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该协议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良、徐广花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香新村89幢107室的房地产,该房产经本院依法公开拍卖,拍得人民币14266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82280元,并收回其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44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良、徐广花在本院有众多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人现已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668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7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拍卖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