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与周月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周月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民初10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994935620,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139号。负责人:蒋东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月来,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周月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聪、被告周月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32232.69元(截止2017年6月23日,欠本金19226.53元、利息5593.39元、费用7412.77元),费用和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开卡后,被告进行了消费,但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6月23日,被告该卡累计欠款本息32232.6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予归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本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合格的诉讼主体;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申请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3、信用卡对账单3张,证明全部欠款金额及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上门催收记录2张,证明原告催收的事实。被告周月来辩称: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信用卡欠钱没还是事实,会想办法归还。目前经济困难,只能每个月还几百元,以后情况好转的话,也会尽自己能力多还一些。被告周月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7年6月23日,该卡欠本金19226.53元、利息7412.77元、费用5593.39元,共计32232.69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未予归还。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被告周月来)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原告建设银行)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记账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周月来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应当遵守。被告周月来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建设银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月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226.53元、利息7412.77元、费用5593.39元(截至2017年6月23日),并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周月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立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