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既勇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既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928号罪犯林既勇,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既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庭审期间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1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既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叁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既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既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既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既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