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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76顾明成与卢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成,卢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676号原告:顾明成,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人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毛,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顾明成与被告卢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明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明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4万元,承诺几天就还,后经催要,被告仅偿还13000元,剩余27000元未���偿还。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27000元欠条一张,承诺分期偿还,但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求。被告卢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被告卢毛结欠原告借款27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偿还2000元,从九月开始偿还,直至偿清为止,并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毛结欠顾明成借款27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款约定分期还款,卢毛第一期就未能按约还款,卢毛该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顾明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就未��期款项一并予以主张,故本院对顾明成要求卢毛偿还借款27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欠条出具之日即2016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原、被告双方就该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双方也未明确约定九月几日应偿还第一期款项,故本院依法调整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明成借款2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明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卢毛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卢毛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玉标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