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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日嘎拉、乌尼尔斯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日嘎拉,斯庆,乌云满达,XX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197号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晓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布察克分社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张晓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布察克分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吉日嘎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6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尼尔斯庆,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2月2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云满达,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XXXXX,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斯庆,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吉日嘎拉、乌尼尔斯庆、乌云满达、XXXXX、斯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320,保全费1105元,共计2425元,由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特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