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劲与马欣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马欣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985号原告李劲,男,1978年10月24日住朝阳区南湖新村。被告马欣竹,女,31岁,1986年3月27日,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李劲诉马欣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经通知原告缴纳诉讼法,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劲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