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崔志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崔志河,崔在壮,田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志河,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崔在壮,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田荣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志河、崔在壮、田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田荣军京A×××××比亚迪轿车一辆,崔在壮鲁A×××××夏利轿车一辆,田荣军、崔在壮下落不明,暂未发现查封车辆,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崔在壮、崔志河、田荣军的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7238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