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世学与唐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学,唐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学,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仡佬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被执行人唐新华,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苗族,自由职业,住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本院受理执行的陈世学与唐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申请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唐新华支付申请人陈世学工程欠款人民币1812015元,其中50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其中500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付清,其中50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其中112015元,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剩余尾款2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