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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煌辉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978号罪犯苏煌辉,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12月至2009年10月担任中共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委员会书记,捕前任福建省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煌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苏煌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闽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苏煌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煌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累积考核分2550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煌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