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既诚、邱家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既诚,邱家秋,龚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黄既诚,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邱家秋,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龚永富,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既诚与被执行人邱家秋、龚永富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桂1121执364号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