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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哲海、张志红与被执行人吴世祖、焦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海,张志红,吴世祖,焦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黄哲海,男性,1954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志红,男性,1970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世祖,男性,1975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振平,男性,197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哲海、张志红与吴世祖、焦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