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哲海、张志红与被执行人吴世祖、焦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海,张志红,吴世祖,焦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黄哲海,男性,1954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志红,男性,1970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世祖,男性,1975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振平,男性,197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哲海、张志红与吴世祖、焦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