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宝娟诉宋其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396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上诉人宋宝娟与被上诉人宋其顺、被上诉人宋其浩、被上诉人宋其海、被上诉人宋其江、被上诉人宋某1、被上诉人宋某2、被上诉人顾勇富、被上诉人顾伟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沪01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首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1,女,194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应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1,女,194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女,194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应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女,194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第四页倒数第二行“宋宝娟生前”应补正为“刘某3生前”。第四页最后一行“不认可上诉人主张的系争款项已经为宋宝娟生活开销完毕”应补正为“不认可上诉人主张的系争款项已经为刘某3生活开销完毕”。第六页第四行“在宋宝娟所留遗产及生前债务均未审查的情况下”应补正为“在刘某3所留遗产及生前债务均未审查的情况下”。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