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何锦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何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被执行人:何锦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锦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