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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昭祥申请执行李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昭祥,李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钟昭祥,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茂辉,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钟昭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茂辉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李茂辉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茂辉存在银行的存款152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九江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