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昭祥申请执行李茂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昭祥,李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钟昭祥,男,汉族,1956年3月1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茂辉,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钟昭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茂辉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李茂辉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茂辉存在银行的存款152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九江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