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辛淑荣与蔡宝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淑荣,蔡宝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47号原告辛淑荣,女,1959年08月17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白铁社楼。被告蔡宝凤,女,1966年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青冈旅社。原告辛淑荣与被告蔡宝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辛淑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淑荣在申请书中双方已经和解,请求法院准许原告辛淑荣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辛淑荣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