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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辛淑荣与蔡宝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淑荣,蔡宝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47号原告辛淑荣,女,1959年08月17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白铁社楼。被告蔡宝凤,女,1966年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青冈旅社。原告辛淑荣与被告蔡宝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辛淑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淑荣在申请书中双方已经和解,请求法院准许原告辛淑荣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辛淑荣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