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赛来与宋改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赛来,宋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宋赛来,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余家桥镇冷家湖村二组。被执行人:宋改生,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余家桥镇月星山村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赛来与被执行人宋改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宋改生已全部将执行款履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