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与段新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段新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22号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长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新玉,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新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平审 判 员 郭利英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