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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14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廖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廖水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14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62号。负责人:周先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水明,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申请执行廖水明、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名下共有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原红都影剧院)金瑞明珠171#-13、172#-13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廖水明、林丽名下共有的位于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原红都影剧院)金瑞明珠171#-13、172#-13非住宅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8月19日10时至2017年8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刘冬梅(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W4659于2017年8月19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金瑞明珠171#-13、172#-13非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3205524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原红都影剧院)金瑞明珠171#-13、172#-13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立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原红都影剧院)金瑞明珠171#-13、172#-13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冬梅(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刘冬梅(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伏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