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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根立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根立,焦莫涵,柏志强,牛淑华,胡玉娟,赵瑞琴,王栀竞,洪伟,龚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25号申请执行人赵根立,男。申请执行人焦莫涵,女。申请执行人柏志强,男。申请执行人牛淑华,女。申请执行人胡玉娟,女。申请执行人赵瑞琴,女。申请执行人王栀竞,男。被执行人洪伟,男。被执行人龚丽娟,女。关于赵根立、焦莫涵、柏志强、牛淑华、胡玉娟、赵瑞琴、王栀竞与洪伟、龚丽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4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根立、焦莫涵、柏志强、牛淑华、胡玉娟、赵瑞琴、王栀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根立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焦莫涵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柏志强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淑华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玉娟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瑞琴借款本金12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栀竞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截至借款人足额偿还借款之日,按2%月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27日查封洪伟名下位于西城区善果胡同2号院1、2号楼2号楼XXX房屋,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查封洪伟名下号牌为×××机动车档案,期限为两年,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洪伟、龚丽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根立、焦莫涵、柏志强、牛淑华、胡玉娟、赵瑞琴、王栀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洪伟、龚丽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