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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庆义、广饶县花��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义,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义,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法定代表人:杨永昌,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5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