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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青云农贸有限公司、张云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胶州市青云农贸有限公司,张云山,臧云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844号原告: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西王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6930582H。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孙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青云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西王益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8189XA。法定代表人张云山,职务经理。被告:张云山,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臧云彦,女,汉族,1959年1月13日生,住胶州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青云农贸有限公司、张云山、臧云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祥食品(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李林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