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越与王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越,王守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525号原告:马越,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守林,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马越与被告王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4万元、误工费及食宿费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18时30分,被告的708室暖气片爆裂给原告的608室泡水。原告的两个卧室床品被泡,乳胶漆脱落、壁纸反水、长毛,墙体和棚泡开、墙皮开裂,卧室和客厅地板肿胀变形,双方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所所请。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越系长春市绿园区XXX608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王守林系XXX708室业主。2016年11月3日18时30分左右,708室房屋卧室暖气片爆裂漏水,致使楼下608室被水浸泡,原告损失物品包括墙体、地板、门、壁纸、顶棚等。2017年6月1日,吉林省金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金石评报字[2017]第26号财产损失分析报告书,马越所有的房屋被损坏的房屋装修评估价值28889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6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室内设施享有所有权,并负有管理义务。被告王守林系XXX708室房屋业主,对其室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然而由于王守林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卧室暖气片爆裂漏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被告王守林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主张其财产损失4万元,根据评估报告,予以保护28889元,超出部分没有依据,不予保护。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误工费及食宿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马越财产损失28889元;二、驳回被原告马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评估费2600元,合计元3650元,由被告王守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雪莲审判员 张 季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乃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