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彩云与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彩云,吴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3033号原告:毛彩云,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吴彬彬,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毛彩云诉被告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彩云诉请:1、判令被告吴彬彬支付原告毛彩云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吴彬彬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荣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彬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被告吴彬彬向原告毛彩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担保人:章林林”。后经原告毛彩云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毛彩云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佐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彩云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彬彬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