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应洪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洪,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161号原告赵应洪,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方华,该办事处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黄明勇,该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红,该办事处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蓝世军,该办事处林业站站长。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负责人李家义,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赵应洪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龙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五村村委会)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文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东五村村委会领导到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一组与社员协商集体林地承包等事项,经过两次沟通初步达成协议,同年8月业主召开招待会与社长签订正式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事后原告多次向社长索要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未果。该林地承包合同对原告构成了合同欺诈,也违反了林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规,所以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8000元。被告文龙街道办事处辩称,该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一组,承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天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綦江区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文龙街道办事处对该合同的签订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林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协议,不是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赵应洪的起诉。被告东五村村委会辩称,该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一组,承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天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綦江区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答辩人东五村村委会只是鉴证方,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该合同主体,原告主体亦不适格。该林地承包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赵应洪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争《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一组,承包方是重庆市綦江区天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綦江区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文龙街道办事处并未对该合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文龙街道东五村是该合同的见证方,原告所诉承包合同是民事诉讼范围,故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应洪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肖庆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谭 春 梅书 记 员 王 渝 搜索“”